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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于8月1日下午举办第八期律师大讲堂,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业务部副主任吴贻斌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吴律师深耕企业人资管理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以“浅谈工伤案件认定及处理中的六个基本问题”为主题,为律师们带来了一场极具价值的专业分享。 一、工伤责任的确定流程:步步为营明权责
吴律师特别强调,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限一般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但“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 等特殊情况可延长申报认定时限。 二、工伤认定要点:“三工原则”是核心 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三工原则”是核心判断标准。三工原则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辅助因素,且工作原因应作广义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均应视为工作原因,比如从事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因从事工作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受伤等情况都应纳入考量。吴律师全方位剖析了近期发生在“西安华远海蓝城小区50岁的保安猝亡”案件,使参训者更为深刻具体的理解了抽象的“三工原则”。 三、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和例外情形:边界清晰好判断
七种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因战、因公受伤致残,旧伤复发。 而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情形,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摊要明了
用人单位赔付项目包括: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护理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月度伤残津贴;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在 30 日内申报工伤时,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的全部工伤待遇费用。 社保基金支付项目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10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死亡补助金。 五、用人单位工伤管理风险控制:未雨绸缪防风险 为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进行工伤管理,吴律师提出了几点实用建议:避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建立分包、转包、承包或挂靠关系;敦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受事故伤害的员工申报工伤;通过商业补充来进一步控制工伤管理中的风险,进一步做好责任分担。同时,要预防工伤保险真空期,对新入职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借助商业保险补充分担工伤真空期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约定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或未及时申报工伤的赔偿责任。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真空期”受伤职工,建议善用“工伤私了”工具,特殊案件要善用企业在工伤案件处理中的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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