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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规范化司法环境之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技巧和注意事项——精品课程大巡讲第十二期

发布: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4165 时间:2017/10/16 14:23:43 << 返回

10月13日下午,海普睿诚精品大巡讲第十二期精彩开讲。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郝大明律师,为40余名律师及客户分享了《庭审规范化司法环境之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技巧和注意事项》精品课程。郝大明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精彩内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等关系。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律师辩护为重点。

郝大明律师认为,本次司法改革不是简单的技术性改良,而是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刑事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司法改革之“三项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司法证明实质化,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做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二、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的平等。

三、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既是扩大业务的机遇,更是业务能力的更高要求的考验。

 

律师辩护工作的首要原则——规则意识(依法辩护)

律师辩护工作的自重和人重——爱护和维护

每一个刑事业务都是我们需要充分认真对待的论文撰写的过程

 

前面,郝大明律师已经向大家讲解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三项规程”和具体措施,那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是否有可遵循的流程及办案技巧?

 

具体准备

 

❶ 改变辩护观念,坚定职业信仰——我们是法律准确执行的坚定维护者,依法维护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合法权利,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不是替坏人说话(天使与魔鬼说)。

❷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信心、主动工作态度;相信其他司法机关的执业人员对自己的职责的尊重和热爱,沟通、交流、交涉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工作方式。

❸ 庭审前的认真准备,细致研究、分析,形成阅卷笔录是在庭审中做好充分辩护工作的基础。

❹ 律师的庭审辩护工作从法庭调查既已经开始,一定要重视法庭调查中的律师发问权利行使和发问技巧,提前准备好发问问题,注意围绕辩护思路设置问题,追求发问结果达到使法官、检察官、当事人、旁听者明了案件关键、事实真相。

❺ 鉴定人员、侦查人员都是具备相当职业素质的发问对象,一定要提前了解这些发问对象的职业规则、技术特性,避免外行问题和被反击、刁难、躲避情况发生。

❻ 重视各种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效果,特别是客观证据的分析研究;注意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对比分析。

❼ 辩护提纲的提前准备和结合庭审发问、质证过程中证据的变化,随时调整、充实、完善辩护内容和重点,形成完整、清晰、充分的辩护意见。

❽ 辩护思路的顺序和习惯培养——罪与非罪(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名与重罪名)、罪轻与罪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从犯)、如何量处刑罚(各种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量刑意见(构成犯罪情况下的合理惩罚)。

郝大明律师强调,当律师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应当秉持人格平等的态度,建立平等的人格关系,用平视的眼光对待。这样他们才能产生对律师的信任,将案件的真实性与律师交流。

此次讲座,郝大明律师以自己丰富的执业经历,从专业的角度详细解析了刑事辩护技巧,为现场律师们提供了诸多新思路,拓展了思维与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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