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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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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速响应,多次会见,第一时间掌握案情
2026年6月25日,强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在万分焦急之中,经多方了解,选择委托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两位辩护律师深知刑事辩护“黄金救援期”的紧迫性,特别是面对未成年人案件,时间就是希望。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协调安排,在法定允许会见的第一时间前往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会见强某。会见中,团队律师详细向强某了解了案发经过、涉案次数、获利金额、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等核心事实,并耐心向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安抚其紧张情绪。在侦查阶段,律师坚持多次会见,并在法律范围内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反复核实案件细节,确保对案情有全面、精准的把握,为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提交法律意见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精准研判,把脉焦点,紧扣审查逮捕质效新标准
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后,两位辩护律师迅速组织案件研讨,对本案的辩护方向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存在多个法定从宽情节,且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批准逮捕是应当积极争取的目标。关键在于如何精准地向检察机关传递这些信息,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特点在于:强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仅17周岁;涉案情节轻微,前后仅参与两次介绍行为,非法获利仅数百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端正;辩护人主动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了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家属愿意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保证书等材料,且家属积极筹措资金,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些情节,不仅契合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特殊保护原则,更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中关于“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的各项要求。三、密切沟通,提交意见,积极创造条件促取保
确定辩护策略后,两位律师展开了高频次、多维度的沟通工作。他们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办案民警、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的特殊情况进行充分交流,口头表达辩护意见。
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精心撰写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辩护理由,明确指出:强某系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其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其主观恶性较小、无社会危险性;家属已备足资金,随时退缴违法所得。意见书重点引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未成年人慎捕、社会危险性从严审查等规定,观点鲜明,论据扎实,并郑重提出家属愿意退赃并提供保证人等具体措施。四、检方有担当,依法不捕,落实审查逮捕质效显成效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严格依法履职,多次当面认真听取并充分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承办检察官本着对法律负责、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对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强某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全面、审慎的实质审查。
尤为值得肯定的是,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理中,并未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有机结合,充分考量了强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等综合因素,最终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让一名迷途少年得以回归家庭、接受管教和挽救,更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审查逮捕质效标准、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切实保障人权的担当精神,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追求“三个效果”统一的生动写照。五、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通常指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被批准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7天。这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免于羁押的关键窗口期。如果家人或朋友不幸涉及刑事案件,切勿心存侥幸或消极等待,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将通过在黄金救援期内的会见、调查、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等工作,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条件,力争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措施,使当事人重获自由。
六、结语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海普睿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团队始终坚持“专业为本、极致服务”理念的成果。辩护律师以敏锐的判断力、高效的执行力、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抓住案件关键点,运用审查逮捕质效新标准有效辩护,成功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同时,我们也由衷赞赏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此案中展现出的司法担当和人文关怀,其对审查逮捕质效标准的严格落实,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每一位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应当相信法律,相信公正。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之上,充分、专业的法律意见,才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力量。第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捕决定:(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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